纵观天下|因与同学关系不好,湖北荆州一男生恶意篡改同学高考志愿被行拘5日

燕赵都市报纵览新闻   2023-07-05 13: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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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平安荆州 消息,7月2日,湖北荆州,一女生报警称自己的高考志愿被篡改,且已经过了网报志愿的截止日期。受案后,沙市区公安分局西区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工作,锁定违法行为人并积极劝投。

7月3日下午,违法行为人项某宇到派出所自首。据悉,项某宇因与同学关系不好,在学校拍下同学的准考证号,使用电脑登录高考招生平台多次试密码,成功登录同学的账号后,非法篡改其高考志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给予项某宇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省招办已准备让受害人重新填报志愿。

篡改同学志愿事件时有发生

无独有偶,往年高考过后,也屡有篡改他人志愿的案例发生。

2012年,四川眉山爆出12名考生高考志愿被老师篡改的事件。据媒体报道,眉山市万胜中学有12名考生的高考志愿在一夜之间被篡改,而且还是改到了同一所民办大专学校三河职业学院。被篡改志愿学生的高考成绩普遍在200—300分之间,且没有修改高考志愿填报系统的原始密码。调查结果显示,嫌疑人为三河职业学院的招生老师李文松、秦科斌,以及时任万胜高中教务处副主任的徐泽如。

2012年6月25日,三河职业学院的招生老师李文松给时任万胜高中教务处副主任的徐泽如打电话,要求其提供万胜高中2012级高考学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并承诺入学一名学生就给予一定好处费。徐泽如遂将该校共301名高考学生的信息发送给李文松。李文松收到信息后,一面安排招生人员通过该信息联系学生为三河职业学院进行招生宣传,一面安排同校招生老师秦科斌篡改部分学生的高考志愿。6月28日,秦科斌在高考志愿填报最后一天,非法登录考生志愿填报系统,篡改了周某等12名考生的志愿,将相关志愿改为四川三河学院。

同年9月,该案在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徐泽如因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文松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秦科斌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6年,山东青岛胶州和菏泽单县接连发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据报道,在2016年“山东青岛胶州考生志愿被篡改”事件中,篡改者郭某与被篡改者常某用同一台电脑进行高考志愿填报。由于两人都报考了陕西师范大学体育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郭某考虑到自己分数低于常某常某,为增加录取机会,遂偷改了常某的填报志愿。8月3日,胶州公安通报,经调查,郭某涉嫌违法犯罪,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据媒体消息,胶州警方8月5日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逮捕郭某。

2016年8月,山东菏泽单县考生陈某因心生忌妒,进入5名同班同学的报名系统,其中4人的高考志愿被他篡改,另外一名女同学因分数而没有被篡改志愿。4名被篡改志愿考生均来到被篡改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与心仪大学失之交臂:本可能被211高校新疆大学录取的朱伟,在烟台大学读软件工程专业;本可能被江苏警官学院录取的田润,在潍坊学院读免费师范生(小学教育方向);本可能被青岛山东科技大学录取的范毅,在淄博山东理工大学读金融专业;本可能被吉林化工学院录取的徐海,在山东女子学院读学前教育专业。

8月5日,陈某被单县警方拘留。同年10月25日,山东菏泽单县高考志愿篡改案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田润、朱伟、徐海的家长都认为判得太轻,无法接受。田润的姑姑田敏霞在接受采访时曾表达,“他(陈某)改的不是我家孩子的高考志愿,他改的是我家孩子的命运。”

2019年,浙江、河南也接连发生了两起恶意填报、篡改他人志愿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并且,这两起事件都是同窗所为,一个是因琐事发生矛盾,一个是因为自己高考没考好。

2019年7月1日,河南省中牟县考生刘某登录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准备填报志愿时,发现自己的本科一批、二批志愿已被填报,并已被连续修改2次,无法再做修改。刘某立即向当地教育招生部门说明情况,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报警。经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系刘某同班同学乔某。因在校期间曾因琐事发生矛盾,乔某在看到刘某的高考填报志愿账号及密码后,进行恶意填报。

2019年高考志愿填报日期截止前,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的考生张某等三人按照自己的高考成绩,分别填报了各自院校。几天后,查看自己的志愿时,却发现高考志愿被人篡改了,三人立马向警方报案。警方通过侦查发现,作案者是三人的好朋友陈某,他得知三位同学的成绩出色,担心被取笑就篡改志愿。后浙江省考试院恢复三人志愿,陈某被行政拘留10天。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可能涉及什么罪名?是否入刑?专家意见不一

由前文案例可知,2012年篡改四川眉山12名考生高考志愿的3位涉案老师分别因“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到八个月不等。

而相较篡改学生志愿的老师,出于个人目的篡改同学志愿的考生,对其后续处罚、是否构成犯罪,各方则存有争议。

填报高考志愿的个人用户名和密码属于个人信息方面的范畴,也属于个人隐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有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但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具体情形。

很多人质疑这是不是应归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这样类似的罪名。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朱明勇指出,胶州案例中的郭某并非非法侵入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他是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的。相较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他的行为可能更接近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朱明勇指出,只有情节严重才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该案被侵害者对侵害人表示谅解,这种情况下应综合评审这种结果是否严重。

对于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是否应入刑追责,法律界专家意见不一。

有观点指出,目前《刑法》中并无关于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指出,篡改他人志愿的案例发生后,要考量填报志愿的软件系统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或者考生本人是否存在疏忽,填报志愿后未安全退出系统、未保存好密码等。因为事后的惩罚永远赶不上事先预防带来的效果要好。

此外,洪道德认为可将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入刑。他指出,篡改他人志愿的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失去上大学的机会、从而影响其未来职业选择、预期劳动报酬。他建议量刑参照《刑法》有关考试方面犯罪的规定。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洪道德建议,如果将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当做一种犯罪行为,在处罚上应以经济处罚为主,以人身权利处罚为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不主张将篡改他人志愿纳入刑法。他的理由,一是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属罕见个例,很难成为大规模事件。第二,被害人自己本身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进行有效的防卫,把密码保管好可能避免被篡改的情况发生。而刑法是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之前采用其他的手段完全能够很好地处理。

曲新久也认为无需针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案例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就比如《刑法》中已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可能再单独规定一个损坏公共厕所罪。

网友怎么说?

回到湖北荆州男生恶意篡改同学高考志愿事件,多名网友认为行拘5日的处罚过轻,犯罪成本过低。

还有网友从系统安全角度出发,建议加强安全措施,实施动态口令和反复输错密码的短信通知。

不可否认,同类事件的频繁发生难免让人有“旧闻新提”之感。

还好在本次事件中,省招办已准备让受害人重新填报志愿,总算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屡屡发生的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或多或少折射出当前高考志愿填报环节中存在的隐患,特别是防篡改方面存在风险与漏洞。避免学生“被志愿”,技术防范也应该增强。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考量的问题,因为任何时候,防患于未然都远比亡羊补牢的效果好。

对此,你怎么看?

(综合自@平安荆州、中国新闻网、中国之声、人民网、网友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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