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促进债市统一。
根据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后的规则修订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组织修订并更名6项债券自律规则——《债券承销业务规则》《债券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工作底稿目录细则》《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开发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债券违约风险指引》,面向行业征求意见。
《债券承销业务规则》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公司(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规则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统一。
【资料图】
《债券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充分考虑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业务特点,合并升级了两个品种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执业标准。
公司债企业债标准统一
为进一步提高债券承销业务执业质量,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协会组织修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并将规则更名为《债券承销业务规则》(下称《承销规则》)。
据悉,本次修订主要基于多个方面的考虑。首先,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证监会的决策部署,调整优化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规则体系,合并升级为公司(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制度机制,推动不同债券品种承销业务协同发展。
其次,适应《企业债券条例》《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承销业务规定,增加上位规则支撑,修订尽职调查、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促进提高公司(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化水平。
再次,提高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规则层级,持续规范公司(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市场秩序。
本次修订的内容较多。更新了规则名称,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更新为“公司(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规则”,简称为“债券承销业务规则”。
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公司(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规则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统一。
增加了规制环节,将“承销报价”明确为约束范围,明确本规则适用于“项目承接与申请、承销报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将主承销商提交收费情况说明的时间要求适当压缩,要求“主承销商应当在债券上市日后5个交易日内将当期债券的承销收费情况通过会员信息系统报送协会”,进一步提升承销机构承销报价内部约束。
强化了内部控制要求,增加了“承销机构应当加强债券业务全过程质量和风险管控,建立内控部门对业务前台的有效制衡机制”,促进承销机构内部控制有效性。
补充了项目选择的原则要求,第六条增加第二款“募集资金拟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领域的项目”,兼顾企业债券匹配募投项目的特性。
明确了尽职调查管理目标之一,是“构建以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尽职调查体系”,压实承销机构尽调责任。
提升了“看门人”的履职要求,要求承销机构“充分揭示风险”,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督促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督促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除法定披露内容外,对于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全面分析和充分披露”的相关要求。
加强了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管理,增加“承销机构应当加强债券从业人员廉洁自律管理,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干预项目申报、审核、注册、发行等监管及自律管理工作”相关内容,防范承销业务中的廉洁风险。
促进债券主承销商归位尽责
为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同时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相关安排,进一步发挥公司(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促进债券主承销商归位尽责,根据《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协会在证监会统一部署下,结合日常自律管理实践,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予以修订,并更名为《债券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下称《尽职调查指引》)。
据了解,本次修订,一方面坚持市场导向并明确核查重点。对于符合债券优化审核安排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在不免除自身责任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简化和优化对部分内容的尽调方式;对于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与投资者权益的相关事项,细化尽职调查的相关内容与要求;对于信息披露新增要求,明确尽职调查相应义务,促进公司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另一方面,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进一步厘清承销机构的尽调期间、尽调范围、尽调内容和尽调方式,进一步区分特别注意义务和普通注意义务,并明确尽职调查的主体为“主承销商”,督促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履职尽责,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统一升级执业标准。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本次修订充分考虑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业务特点,合并升级了两个品种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执业标准。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